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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系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07-10-19 10:16:0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落实“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构建全员育人工作机制,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营造氛围,贯彻学院“不让一个学生掉队”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本院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作用,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学院决定在本科学生中实施导师制。根据《宁波大学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管理办法(试行)》(宁大党〔20062号)等文件精神,和《宁 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本科生班主任、本科生导师管理细则》结

结合建筑学系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职责,教师和干部有担任班主任和导师的义务。

第三条 本科生班主任原则上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系不另出规定。

第四条 学院在实施本科生班主任制度的同时,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根据我们系的具体情况和专业特点,导师制在一、二年级和五年级实行,其中五年级为毕业论文导师制。

第五条 本系导师岗位设置及具体配备,应在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中,通过自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素质好、有责任心的教师担任导师。

第六条 每位导师确立指导关系的学生人数,一般每届指导的学生不超过8人。导师与学生确立指导关系可以采用师生双向选择及指定(部分学业上有困难的学生)的方式,各系根据导师专长安排学生。

第七条 本科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1、全面关心学生,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和成才目标,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2、定期与学生进行学习、思想上的交流沟通,学期初与学生见面,每月与被指导学生指导不少于一次;

3、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上存在的困难给于指导与帮助,及时发现并疏导心理问题;

4、针对学生个性差异对学生专业方向、选课、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

5、鼓励并指导学生参与科研创新活动;

6、正确引导学生有关出国、考研、就业等方面问题;

7、与该同学所在班的班主任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教育培养工作;

8、负责指导、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

9、学院和系交给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对被指导学生的要求

 1、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与帮助;

2、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发展计划;

3、以主动、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参与导师所在系(所)或课题组的学术活动,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4、要客观,公正的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九条 导师制的实施及考核

1、每学期开学初确定导师名单及导师具体指导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习与就业指导中心备案。五年级导师与毕业设计选题同时进行。

2、本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系主任全面负责系里导师制的实施、指导工作,每学期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学年进行优秀导师评选活动,并给于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3、班主任工作和导师工作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年终考核挂钩。

第十条 班主任、导师之间要加强相互联系,要加强与学院学工办、教务办的联系。

 

                                          

 

 

     宁波大学建筑学系

                                               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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