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题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2007年6月30日前到期而未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见附件1),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结题手续,否则将予以撤销,且对项目负责人作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校科研基金项目和校级科研专项项目。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和督促相关项目负责人(特别是外出进修等教师)尽快办理结题手续。
2、根据新颁布的《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凡逾期不结题一年以上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校将不予计算结题后的剩余工作量。同时,根据《宁波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宁大政[2006]136号)文件的规定,逾期不结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待完成结题手续后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现公布2007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结题的校科研基金项目和校级科研专项项目(见附件2),请各单位及时通知和督促相关项目负责人尽快办理结题手续。
3、对于其他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未办理结题手续的校级科研项目,请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确有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要及时办理延期结题的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延期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和明确延期结题时间等,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所在单位盖章后,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送交科技处或社科处。
附件1:
2007年6月30日前到期未结题的校科研基金项目和校级科研专项项目清单.xls
附件2:
2007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结题的校科研基金项目和校级科研专项项目清单.xls
科技处、社科处
200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