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条件,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实训室、计算机房、创新实践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本校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对培养、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开拓能力、操作技能等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要坚持“面向全校、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验室自身的条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围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操作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目标,采取灵活多样的开放形式,提供丰富多彩的开放内容,逐步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优势、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方法手段开放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时间开放:全校各实验室,除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进行实验教学外,还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在计划外安排时间向学生开放。时间开放的具体形式有:
1.全天候开放:实验室每天不少于12小时的开放运行管理模式。
2.定时开放:实验室视实际情况确定固定的开放时间。
3.预约开放:实验室根据提出预约申请的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实验用的设备等统筹安排,批准学生在预约时间内进行实验的开放模式。
4.阶段开放:实验室可根据需要在某一时间段集中开放。
第七条 内容开放:学生可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学习状况等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教师适当指导下自主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内容开放的具体形式有:
1.计划内教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状况,在计划安排的时间之外补做或加做被列入教学计划内的部分必做或选做教学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开放。
2.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选修的开放:学生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选修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的实验室开放。
3.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的开放:学生结合已获批立项的学生科研课题、科技开发项目,或结合社团活动内容、个人的兴趣爱好等,自带实验项目和实验经费,在实验室中自主完成实验内容的实验室开放。
4.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开放:学生作为课题组成员直接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研究,在实验室里完成教师科研课题某一方面实验内容的实验室开放。
5.竞赛训练的开放:学生在实验室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与各类竞赛训练有关的实验活动。
第八条 方法手段的开放: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时,在遵守学校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和组合实验仪器设备,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自行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启发式、讨论式、探索式的教学方法。
第九条 计划内教学实验项目开放程序:补做或加做教学计划内实验项目的学生,自行与开设该实验项目的实验室联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安排,预约确定实验时间。
第十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选修程序:学生在每学期末,根据规定的程序,从教务处公布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库中预选下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经项目指导教师及所在实验室录取,教务处确认后在学期结束前公布学生选修结果。
第十一条 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的开放程序:学生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自带项目开放申请表》,提交至开放实验室所在学院;学院组织学科专家和相关实验室人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收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学生自带实验项目汇总提交教务处确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开放程序:教师根据科研课题研究需要,通过适当方式选择部分学生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研究工作,并将参与研究的学生名单和主要工作内容通过实验室和所在学院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竞赛训练的开放程序: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竞赛训练组织单位报名;竞赛训练组织单位通过适当的方式录取学生,并及时向教务处提交录取名单。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与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分管教学或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院设备与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教务办公室负责本院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参与开放实验学生的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实验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开放实验项目后,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提交《宁波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结题报告》以及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学生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指导教师可直接确定其此次开放实验成绩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认真作好开放实验的指导记录,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过程考核确定学生的开放实验成绩,认定学生的开放实验学分,连同相关材料及时提交学院设备与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为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业,确保开放实验的质量和效果,每个开放实验项目、学生自带的实验项目以及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工作量以学生能获得0.5学分(即学生实际实验时间在18小时左右)或1学分(即学生实际实验时间在36小时左右)为宜;每位学生每学期参加开放实验室活动一般以能获得0.5个或1个开放实验学分为限。各学院应严格审查把关,对突破此限的特殊情况需报经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开放,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实验室开放的积极性,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用于资助各实验室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和未获其它经费支持的学生自带开放实验项目。教学计划中正常开设的课程教学实验项目,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已有经费资助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仅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的材料消耗费和资料费、文印费等开支,不得列支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额度根据开放实验项目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消耗定额,并视基金可支持力度在审批资助项目时同时确定,一般资助额度为50-200元/人或100-500元/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每学期申请、拨付(结算)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于面向学生提供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选修的实验室,在开放实验项目完成后,填写《宁波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拨付申请表》,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其接收开放实验学生的人数以及所开出开放实验项目的消耗定额核定后通过计财处拨付。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自带没有其它经费支持的开放实验项目,可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其基本申请程序为:
1.学生确定自带项目,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自带项目开放申请表》,提交至开放实验室所在学院的设备与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
2.学院组织学科专家和相关实验室人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接收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工作,并对学生申请的开放基金额度提出审核意见;
3.学院将通过审核的学生自选实验项目汇总,连同项目申请表统一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4.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批准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及时通知学院。
第三十条 获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学生,在开放实验项目完成并通过指导教师考核验收后,填写《宁波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结算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审核签字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其开放实验过程中消耗材料的来源与使用量,通过计财处将经费拨付至相关实验室,或由学生填写费用报销单,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直接到计财处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基金使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除了要追回已获得的资助经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所产生的成果、论文、资料等均需注明“宁波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Supported by Fund for Laboratory Opening of Ningbo University)”字样。
第五章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与管理,提高开放实验的质量,学校建立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库,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入库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必须是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之外的具有较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是教学计划内课程实验内容的延续和提高。
第三十五条 每个入库项目均应已经过前期试做,有确定的实验效果,具备《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指南》等完整的项目资料;项目工作量以学生能获得0.5学分(即学生实际实验时间在18小时左右)或1学分(即学生实际实验时间在36小时左右)为宜。
第三十六条 入库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的来源主要有:
1.学校拨专项经费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
2.教师或实验室人员自拟,经审核认定的开放实验项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拨专项经费建设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实施建设过程管理,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统一入库,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师或实验室人员自拟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每学年申报一次,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和入库管理。申报、认定的基本程序如下:
1.每学年第二学期,各个教学实验室和科研、重点实验室根据自身实验条件,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申报新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
2.申报人填写《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指南》,并与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学院;
3.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实验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内容评审,确定推荐入库的开放实验项目,连同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
4.通过教务处审核、认定的项目,统一纳入新学年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库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每年对库内项目进行一次审查,已入库4年的开放实验项目由项目指导教师对过去4年的开放选修情况进行总结,审查小组审查后作出是否留库的决定。
第四十条 对于长期无人选修的项目,或已达不到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选修要求的项目,经评审后淘汰出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库。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将成熟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作为课程教学实验项目纳入教学计划,以不断提高课程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六章 实验室开放的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四十二条 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实验技术人员为开放实验提供仪器设备、材料等技术物资保障,学校予以教学工作量补贴,算法如下:
1.计划内教学实验项目的开放:根据参加学生的实验人时数按照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2.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选修的开放:工作量D=选修开放实验的学生人数×K(0.5学分的项目K取9,1学分项目K取15,下同);
3.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开放:工作量D=参与学生的人数×K;
4.学生自带实验项目的开放:工作量D=自带实验项目的学生人数×K;
5.竞赛训练的开放:
(1)已列入教学计划的培训、训练活动,按照学校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不再另计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
(2)未列入教学计划,但以课程教学形式为主进行的竞赛训练活动,按照学校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
(3)未列入教学计划,不以课程教学形式,而以个别团队(或个人)指导为主进行的竞赛训练活动,工作量D=指导学生人数×K。
第四十三条 上述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均包含教师指导工作量和实验人员的实验准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量,其中教师指导工作量一般不超过总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具体由指导教师和实验人员自行协商分配确定。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开放实验的质量,每个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的同期选修人数不得超过5人(须团队合作且团队成员有明确分工的项目,同期选修团队不得超过3个);每位教师指导学生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人,团队不超过5个。
第四十五条 学生认真参加开放实验,按要求提交《宁波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结题报告》以及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的开放实验学分,按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工作流程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在实验室开放中取得显著成果(包括发表相关研究论文、获得专利、在各类竞赛中获奖、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等)的指导教师和学生积极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对获奖的教师和学生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在教师的岗位聘任、职称评审中以及学生的各类考核、评奖中作为工作业绩记录在册。具体参照有关奖项的申报和奖励办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实验室开放纳入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和教学工作评估的范畴,将学校相关经费的投入与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成效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各学院和各级各类实验室要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开放力度,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7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03〕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大学学生自带项目开放申请表》
2.《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指南》
3.《宁波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拨付申请表》
4.《宁波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结算申请表》
5.《宁波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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