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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4-24 8:36:00


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08〕60号


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加强并规范我校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是指在课程实验教学计划之外,由学生自主选择并在教师指导下自行动手进行的,具有较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实验项目。

    第三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的目标是建成一批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选修,在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有利于丰富我校实验室开放内容,提高开放实验质量,促进实验室开放,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工作,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职能处室协助配合。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等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2.负责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审核;

    3.负责审核承担项目建设的教师工作量;

    4.负责审核、记载参与项目建设的学生成绩、学分;

    5.负责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工作的总结、表彰;

    6.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七条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学院设备与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工作,教务办、学工办等部门协助配合。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组织学院内教师和学生申报参加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

    2.负责本学院参与申报项目的教师资格与学生资格审查;

    3.负责成立专家组对本学院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推荐;

    4.负责本学院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学生进行管理、考核和成绩评定等具体事宜;

    6.负责落实学校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设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每学年申报一次。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在一般项目建设并已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申报。

    第九条 项目必须以项目组(一般由35人组成)为单位申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1.项目负责人由愿意承担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工作的,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教学科研经验的我校教师(包括实验人员)担任;

    2.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原则上每位教师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每个项目组必须组织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学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报,在校研究生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报;

    4.每个学生不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请人未完成已立项获得资助的项目,或无正当理由终止、中途退出项目建设,2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新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院根据学校的通知组织教师、学生进行项目申报;

    2.申请人填写《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立项申报书》(一式四份)交所在学院。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原则:

    1.创新性原则:项目选题应能反映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内容新颖,具有挑战性和前景价值,有利于开拓学生的视野,了解学科发展的前沿,接触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良好的科学素养;

    2.现实性原则:项目选题应贴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与生产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教师的科研课题紧密结合,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3.实践性原则:项目应能充分地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和实践性,包括实验内容的自主性、实验方法手段的多样性、实验过程的探索性等,有利于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

    4.可行性原则:项目选题应充分考虑本科阶段学生的知识结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现实水平,项目方案条理清晰、设计合理、方法可行,实验室资源条件以及经费支持力度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评审:

    1.项目未按要求组成项目组或申请人不具备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1.学院组织专家组逐个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审查项目申报书的内容,按学校下达的指标确定拟立项的一般项目和向学校推荐的重点项目;

    2.学院将拟立项的一般项目及推荐的重点项目申报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学院评审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立项的一般项目及资助经费;

    4.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专家组对学院推荐的重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项目负责人现场汇报项目情况并回答专家的提问,在此基础上专家组确定拟立项重点项目推荐名单;

    5.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确定拟立项的重点项目及资助经费;

    6.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拟立项的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经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7.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立项项目。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即可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开展工作,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组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及时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准后方可改变。

    第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遇有特殊情况(如调离、出国等)学院须及时报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统筹经费开支,协调实施中的有关事宜,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做好考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校、院各级实验室应积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为需要利用实验室资源进行研究的项目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学院应关心本学院承担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不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报告、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负责人警告、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到提交结题材料)期限按项目性质分为两种。一般项目实施时间从每年的10月至第二年的6月;重点项目实施时间(含前期一般项目实施)为每年的10月至第二年的9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原则上必须按期结束验收,特殊情况可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第二年的12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组必须提交完整的结题材料。结题材料包括:

1.《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结题报告书》(一式四份),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参与学生在项目中的工作内容及表现评价等;

    2.提交《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指南》一份,主要内容包括开放实验项目简介、主要实验内容、项目特色与创新点、项目实施方式、项目预期成果、项目主要参考资料目录、实施项目的经费预算、项目可参与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每位参与学生的主要工作内容、学生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等;

3.提交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成果,如技术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设计图纸、实物装置(含照片)、试做的实验数据、开发的软件或系统、研究论文、专利申请材料、证书等,最好能有相关的技术水平比较或应用前景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

    1.学院负责收集项目结题材料,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学校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库;

    2.学院将所有项目的结题材料、验收评审意见、所有参与项目的学生成绩汇总后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学院上报的项目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

    4.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公示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验收结果。

第七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成果通过验收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达到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要求的,作为所在实验室的开放实验项目进入学校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库供学生选修。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将成熟的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作为课程教学实验项目纳入教学计划,以不断提高课程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成果也可以择优参加“挑战杯”等各级各类科技竞赛,推荐参加有关成果评奖活动。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额度为:一般项目500-2000/项,重点项目1000-5000/项(含前期一般项目资助经费),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确定。

第三十条 项目立项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每个项目建立账户,先下拔50%的资助经费,用于资助项目实验费、材料费、机时费、资料费、文印费、论文版面费、调研差旅费等费用开支,但不用于购置仪器设备,也不得发放劳务补贴。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也是项目经费负责人,经费报销程序为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计财处报销,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中期检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继续投入50%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暂缓或终止经费投入。

    第三十三条 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停止其经费报销,并视情节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使用,在项目结题后结清、销户,超支不补。

第九章 学生参与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在校本科学生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申报和建设,参与学生的基本条件为:

    1.学习成绩优良,平均每学年重修课程数不得多于1门;

    2.不满足上述条件但确有特长的学生,需经学院特别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只能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参与项目的有关工作,不能因参加项目的有关工作而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主动接受教师的指导,充分发扬团队精神,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勤观察、勤思考、勤动手,努力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定,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参与学生要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的有关工作,认真总结项目建设中所取得的成果和体会、收获,自觉接受工作考核和评价。

第十章 奖励政策

第四十条 创新性开放实验建设项目与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同等对待,承担建设任务的教师在项目通过验收的当年给予计算工作量,工作量由以下两部分合计而得:

    1.参照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计算工作量;

    2.同时可获计学生创新活动指导工作量:一般项目15课时/项,重点项目25课时/项(含前期一般项目指导工作量)。

    第四十一条 参加项目建设,认真完成负责人布置的工作任务,按时提交结题和相关总结材料,通过指导教师和学院考评的学生,在项目通过验收的当年可获得创新学分。参加一般项目建设的学生每人可获得1个学分;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学生每人可获得2个学分(含前期一般项目的学分)。中途退出项目、未提交结题和总结材料及未通过考评的学生不能获得学分。

    第四十二条 教师工作量和学生创新学分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院上报的结题和考评等材料核定,人事处和教务处分别核发津贴和记入工作业绩(学习成绩)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在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和突出创新成果的教师和学生给予奖励。

    1.项目建设成果可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或被推荐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奖的评选活动;

    2.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的项目可优先申报上级有关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对被上级立项的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3.对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给予版面费资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注明“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专项经费资助”(中文期刊)、“Supported by Special Fund for Innovative Open Experiment Project of Ningbo University(外文期刊)

    4.对学生为第一作者发明创造成果申报国家专利给予经费资助;

    5.对在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中表现突出、成果显著的学生,可以优先推荐或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7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立项申报书》

    2.《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建设结题报告书》

    3.《宁波大学创新性开放实验项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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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大公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实验室 创新 项目△ 管理 办法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发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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