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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8-4-22 11: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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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第二条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请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理学院、海运学院、医学院、体育学院、工学院、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及其他实验室中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尚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直接向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报名参加培训,以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和管理证。压力容器培训每2—3个月举办一次,报名联系电话:0574-27888422。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doc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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